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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量均匀度检查法

来源:四部   分类:通则   页码:124  

0941 含量均匀度检查法
本法用于检查单剂量的固体、半固体和非均相液体制剂含量符合标示量的程度。
除另有规定外,片剂、硬胶囊剂、颗粒剂或散剂等,每一个单剂标示量小于25mg或主药含量小于每一个单剂重量25%者;药物间或药物与辅料间采用混粉工艺制成的注射用无菌粉末;内充非均相溶液的软胶囊;单剂量包装的口服混悬液、透皮贴剂和栓剂等品种项下规定含量均匀度应符合要求的制剂,均应检查含量均匀度。复方制剂仅检查符合上述条件的组分,多种维生素或微量元素一般不检查含量均匀度。
凡检查含量均匀度的制剂,一般不再检查重(装)量差异;当全部主成分均进行含量均匀度检查时,复方制剂一般亦不再检查重(装)量差异。
除另有规定外,取供试品10个,照各品种项下规定的方法,分别测定每一个单剂以标示量为100的相对含量xi,求其均值和标准差以及标示量与均值之差的绝对值A(A=|100-|)。
若A+2.2S≤L,则供试品的含量均匀度符合规定;
若A+S>L,则不符合规定;
若A+2.2S>L,且A+S<L,则应另取供试品20个复试。
根据初、复试结果,计算30个单剂的均值、标准差S和标示量与均值之差的绝对值A。再按下述公式计算并判定。
当A<0.25L时,若A2+S2≤0.25L2,则供试品的含量均匀度符合规定;若A2+S2>0.25L2则不符合规定。
当A>0.25L时,若A+1.7S≤L,则供试品的含量均匀度符合规定;若A+1.7S>L,则不符合规定。
上述公式中L为规定值。除另有规定外,L=15.0;单剂量包装的口服混悬液、内充非均相溶液的软胶囊、胶囊型或泡囊型粉雾剂、单剂量包装的眼用、耳用、鼻用混悬剂、固体或半固体制剂L=20.0;透皮贴剂、栓剂L=25.0。
如该品种项下规定含量均匀度的限度为±20%或其他数值时,L=20.0或其他相应的数值。
当各品种正文项下含量限度规定的上下限的平均值(T)大于100.0(%)时,若<100.0,则A=100-;若100.0≤≤T,则A=0;若>T,则A=-T。同上法计算,判定结果,即得。当T<100.0(%)时,应在各品种正文中规定A的计算方法。
当含量测定与含量均匀度检查所用检测方法不同时,而且含量均匀度未能从响应值求出每一个单剂含量情况下,可取供试品10个,照该品种含量均匀度项下规定的方法,分别测定,得仪器测得的响应值Yi(可为吸光度、峰面积等),求其均值。另由含量测定法测得以标示量为100的含量XA, 由XA除以响应值的均值,得比例系数K (K = XA/)。将上述诸响应值Yi与K相乘,求得每一个单剂以标示量为100的相对含量(%)xi(xi=KYi),同上法求和S以及A,计算,判定结果,即得。如需复试,应另取供试品20个,按上述方法测定,计算30个单剂的均值、比例系数K、相对含量(%)Xi、标准差S和A,判定结果,即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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