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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组牛碱性成纤维细胞生长因子滴眼液

来源:三部   分类:治疗类   页码:351  

重组牛碱性成纤维细胞生长因子滴眼液
Chongzu Niu Jianxing Chengxianweixibao Shengzhangyinzi Diyanye
Recombinant Bovine Basic Fibroblast Growth Factor Eye Drops
本品系由含有高效表达牛碱性成纤维细胞生长因子基因的大肠杆菌,经发酵、分离和高度纯化后制成。含适宜稳定剂和防腐剂,不含抗生素。
1基本要求
生产和检定用设施、原材料及辅料、水、器具、动物等应符合“凡例”的有关要求。
2制造
2.1工程菌菌种
2.1.1名称及来源
重组牛碱性成纤维细胞生长因子工程菌株系由带有牛碱性成纤维细胞生长因子基因的重组质粒转化的大肠杆菌菌株。
2.1.2种子批的建立
应符合“生物制品生产检定用菌毒种管理规程”的规定。
2.1.3菌种检定
主种子批和工作种子批的菌种应进行以下各项全面检定。
2.13.1划种LB琼脂平板
应呈典型大肠杆菌集落形态,无其他杂菌生长。
2.1.3.2染色镜检
应为典型的革兰阴性杆菌。
2.1.3.3对抗生素的抗性
应与原始菌种相符。
2.1.3.4电镜检查(工作种子批可免做)
应为典型大肠杆菌形态,无支原体、病毒样颗粒及其他微生物污染。
2.1.3.5生化反应
应符合大肠杆菌生物学性状。
2.1.3.6牛碱性成纤维细胞生长因子表达量
在摇床中培养,应不低于原始菌种的表达量。
2.1.3.7质粒检查
该质粒的酶切图谱应与原始重组质粒相符。
2.1.3.8核苷酸序列检测
牛碱性成纤维细胞生长因子基因核苷酸序列应与理论值相符。
2.2原液
2.2.1种子液制备
将检定合格的工作种子批菌种接种于适宜的培养基(可含适量抗生素)中培养,供发酵罐接种用。
2.2.2发酵用培养基
采用适宜的不含任何抗生素的培养基。
2.2.3种子液接种及发酵培养
2.2.3.1在灭菌培养基中接种适量种子液。
2.2.3.2在适宜的温度下进行发酵,应根据经批准的发酵工艺进行,并确定相应的发酵条件,如温度、pH值、溶解氧、补料、发酵时间等。发酵液应定期进行质粒丢失率检查(通则3406)。
2.2.4发酵液处理
用适宜的方法收集处理菌体。
2.2.5纯化
采用经批准的纯化工艺进行初步纯化和高度纯化,使其达到3.1项要求,加入稳定剂,除菌过滤后即为牛碱性成纤维细胞生长因子原液。如需存放,应规定时间和温度。
2.2.6原液检定
按3.1项进行。
2.3半成品
2.3.1配制与除菌
按经批准的配方配制稀释液。配制后应立即用于稀释。
将原液用稀释液稀释至所需浓度,除菌过滤后即为半成品,保存于2~8℃。
2.3.2半成品检定
按3.2项进行。
2.4成品
2.4.1分批
应符合“生物制品分批规程”规定。
2.4.2分装
应符合“生物制品分装和冻干规程”规定。
2.4.3规格
应为经批准的规格。同品种用于眼内注射、眼内插入、外科手术和急救时,均不得添加防腐剂或抗氧剂或不适当的缓冲剂,且应包装于无菌容器内供一次性使用。
2.4.4包装
应符合“生物制品包装规程”规定。
3检定
3.1原液检定
3.1.1生物学活性
依法测定(通则3527)。
3.1.2蛋白质含量
依法测定(通则0731第二法)。
3.1.3比活性
为生物学活性与蛋白质含量之比,每1mg蛋白质应不低于1.7×10^5 IU。
3.1.4纯度
3.1.4.1电泳法
依法测定(通则0541第五法)。用非还原型SDS-聚丙烯酰胺凝胶电泳法,分离胶胶浓度为15%,加样量应不低于10μg(考马斯亮蓝R250染色法)或5μg(银染法)。经扫描仪扫描,纯度应不低于95.0%。
3.1.4.2高效液相色谱法
依法测定(通则0512)。色谱柱采用十八烷基硅烷键合硅胶为填充剂;以A相(三氟乙酸-水溶液:取1.0ml三氟乙酸加水至1000ml,充分混匀)、B相(三氟乙酸-乙腈溶液:取1.0ml三氟乙酸加入色谱纯乙腈至1000ml,充分混匀)为流动相,在室温条件下,进行梯度洗脱(0~70%B相)。上样量应不低于10μg,于波长280nm处检测,以牛碱性成纤维细胞生长因子色谱峰计算理论板数应不低于2000。按面积归一化法计算,牛碱性成纤维细胞生长因子主峰面积应不低于总面积的95.0%。
3.1.5分子量
依法测定(通则0541第五法)。用还原型SDS-聚丙烯酰胺凝胶电泳法,分离胶胶浓度为15.0%,加样量应不低于1.0μg,制品2条蛋白质带的分子质量应分别为17.5kD±1.75kD和22.0kD±2.20kD。
3.1.6外源性DNA残留量
每1支/瓶应不高于10ng(通则3407)。
3.1.7等电点
主区带应为9.0~10.0(通则0541第六法)
3.1.8紫外光谱
最大吸收峰波长应为277nm±3nm(通则0401)。
3.1.9肽图(至少每半年测定1次)
依法测定(通则3405),应与对照品图形一致。
3.2半成品检定
3.2.1生物学活性
依法测定(通则3527),应符合规定。
3.2.2无菌检查
依法检查(通则1101),应符合规定。
3.3成品检定
3.3.1鉴别试验
按免疫印迹法(通则3401)或免疫斑点法(通则3402)测定,应为阳性。
3.3.2物理检查
3.3.2.1外观
应为无色澄明液体。
3.3.2.2可见异物
依法检查(通则0904),应符合规定。
3.3.2.3装量
依法检查(通则0942),应符合规定。
3.3.3pH值
应为6.5~7.5(通则0631)。
3.3.4生物学活性
应为标示量的70%~200%(通则3527)。
3.3.5无菌检查
依法检查(通则1101),应符合规定。
4稀释剂
稀释剂应为灭菌注射用水,稀释剂的生产应符合批准的要求。
灭菌注射用水应符合本版药典(二部)的相关要求。
5保存、运输及有效期
于2~8℃避光保存和运输。自分装之日起,按批准的有效期执行。
6使用说明
应符合“生物制品包装规程”规定和批准的内容。

数据录入:ningjiajia     校对审核:chuju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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