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 : 《兽药质量标准》(2017年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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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发表于:2017-12-04 12:54:38 IP:219.132.*.*
为加强兽药国家标准管理,近日,农业部对2010年12月31日前发布的、未列入《中国兽药典》(2015年版)的兽药质量标准进行了修订,编纂为《兽药质量标准》(2017年版),并制定了配套的说明书范本,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
一、《兽药质量标准》(2017年版)包括化学药品卷、中药卷和生物制品卷等三个部分。 二、自2017年11月1日起,除《中国兽药典》(2015年版)和《兽药质量标准》(2017年版)收载品种的兽药质量标准外,2010年12月31日前(含31日)各版《中国兽药典》《兽药国家标准》《兽用生物制品质量标准》《兽用生物制品规程》以及农业部公告发布的同品种兽药质量标准同时废止。凡《兽药质量标准》(2017年版)品种项下未收载的制剂规格(已明令废止的除外),其质量标准按《兽药质量标准》(2017年版)同品种相关要求执行,规格项按原批准证明文件执行。 三、自2017年11月1日起,申报《兽药质量标准》(2017年版)收载品种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企业和兽药检验机构应按照《兽药质量标准》(2017年版)要求进行样品检验,兽药检验报告上的检验依据应为《兽药质量标准》(2017年版);产品标签和说明书应按照《兽药质量标准》(2017年版)配套的说明书范本内容编制,标签内容不得超出说明书规定内容范围。 四、2017年10月31日(含31日)前申报《兽药质量标准》(2017年版)收载品种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兽药检验依据可为原兽药质量标准,也可为《兽药质量标准》(2017年版);产品标签和说明书可按照原规定编制,也可按照《兽药质量标准》(2017年版)配套的说明书范本内容编制,标签内容不得超出说明书规定内容范围。 五、2017年10月31日之前生产的兽药产品,可按原兽药质量标准进行检验。 六、2017年11月1日前取得批准文号的《兽药质量标准》(2017年版)收载品种,其兽药标签和说明书内容不符合范本要求的,兽药生产企业应当按照范本内容自行修改,印制新的标签和说明书,原标签和说明书可继续使用至2018年6月30日。2018年6月30日前生产的使用原标签和说明书的兽药产品,可在产品有效期内流通使用。 七、被废止的兽药产品规格,兽药生产企业取得的相应产品批准文号自《兽药质量标准》(2017年版)施行之日同时注销。兽药产品通用名称变更的,按照农业部公告第2481号有关规定履行批件变更程序。 八、对2017年11月1日前申报《兽药质量标准》(2017年版)收载品种产品批准文号、兽药检验报告执行标准为原标准的,被退回再次申报时,原检验报告在2018年7月31日前可继续使用。 《兽药质量标准》(2017年版).pdf下载:
《兽药质量标准》(2017年版)(中药卷+化学药品卷+生物制品卷)电子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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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别: 白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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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发表于:2017-12-22 13:03:42 IP:124.60.*.*
kankankankank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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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别: 白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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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2017-12-27 17:19:25 IP:144.209.*.*
想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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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别: 白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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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发表于:2018-01-29 21:41:51 IP:220.215.*.*
急需,楼主辛苦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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