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标网
PDF 

抗五步蛇毒血清

来源:三部   分类:治疗类   页码:228  

抗五步蛇毒血清
Kangwubushedu Xueqing
Agkistrodon acutus Antivenin
本品系由五步蛇毒或脱毒五步蛇毒免疫马所得的血浆,经胃酶消化后纯化制成的液体抗五步蛇毒球蛋白制剂。用于治疗被五步蛇咬伤者。
1基本要求
生产和检定用设施、原村料及辅料、水、器具、动物等应符合“凡例”的有关要求。
2制造
2.1抗原与佐剂
应符合“免疫血清生产用马匹检疫和免疫规程”的规定。
2.2免疫动物及血浆
2.2.1免疫动物
免疫用马匹必须符合“免疫血清生产用马匹检疫和免疫规程”的规定。
2.2.2采血与分离血浆
按“免疫血清生产用马匹检疫和免疫规程”的规定进行。用动物法或其他适宜的方法测定免疫血清效价,达到60U/ml时,即可采血、分离血浆,加适宜防腐剂,并应做无菌检查(通则1101)。
2.3胃酶
用生理氯化钠溶液将胃酶配制成1mg/ml溶液,胃酶进行类A血型物质含量测定(通则3415),应不高于1.0μg/ml。
2.4原液
2.4.1原料血浆
原料血浆的效价(通则3511)应不低于50U/ml。
血浆在保存期间,如发现有明显的溶血、染菌及其他异常现象,不得用于制备。
2.4.2制备
2.4.2.1消化
将免疫血浆稀释后,加入适量胃酶,如果必要还可加入适量甲苯,调整适宜pH值后,在适宜温度下消化一定时间。
2.4.2.2纯化
采用加温、硫酸铵盐析、明矾吸附等步骤进行纯化。
2.4.2.3浓缩、澄清及除菌过滤
浓缩可采用超滤或硫酸铵沉淀法进行。可加入适量硫柳汞或间甲酚作为防腐剂,然后澄清、除菌过滤。
纯化后的抗血清原液应置2~8℃避光保存至少1个月作为稳定期。
2.4.3原液检定
按3.1项进行。
2.5半成品
2.5.1配制
将检定合格的原液,按成品规格以灭菌注射用水稀释,调整效价、蛋白质浓度、pH值及氯化钠含量,除菌过滤。
2.5.2半成品检定
按3. 2项进行。
2.6成品
2.6.1分批
应符合“生物制品分批规程”规定。
2.6.2分装
应符合“生物制品分装和冻干规程”及通则0102有关规定。
2.6.3规格
每瓶10ml,含抗五步蛇毒血清2000U。
2.6.4包装
应符合“生物制品包装规程”及通则0102有关规定。
3检定
3.1原液检定
3.1.1抗体效价
依法测定(通则3511)。
3.1.2无菌检查
依法检查(通则1101),应符合规定。
3.1.3热原检查
依法检查(通则1142),应符合规定。注射剂量按家兔体重每1kg注射3.0ml。
3.2半成品检定
无菌检查
依法检查(通则1101),应符合规定。
3.3成品检定
3.3.1鉴别试验
每批成品至少抽取1瓶做以下鉴别试验。
3.3.1.1动物中和试验或特异沉淀反应
按通则3511进行,供试品应能中和五步蛇毒;或采用免疫双扩散法(通则3403),应与五步蛇毒产生特异沉淀线。
3.3.1.2免疫双扩散或酶联免疫吸附试验
采用免疫双扩散法(通则3403)进行,供试品仅与抗马的血清产生沉淀线;或采用酶联免疫法(通则3418),供试品应与马IgG抗体反应呈阳性。
3.3.2物理检查
3.3.2.1外观
应为无色、淡黄色或淡橙黄色的澄明液体,无异物,久置有微量可摇散的沉淀。
3.3.2.2渗透压摩尔浓度
应符合批准的要求(通则0632)。
3.3.2.3装量
依法检查(通则0102),应不低于标示量。
3.3.3化学检定
3.3.3.1pH值
应为6.0~7.0(通则0631)。
3.3.3.2蛋白质含量
应不高于170g/L(通则0731第一法)。
3.3.3.3氯化钠含量
应为7.5~9.5g/L(通则 3107)。
3.3.3.4硫酸铵含量
应不高于1.0g/L(通则3104)。
3.3.3.5防腐剂含量
如加硫柳汞,含量应不高于0.1g/L(通则3115);如加间甲酚,含量应不高于2.5g/L(通则3114)。
3.3.3.6甲苯残留量
生产工艺中如添加甲苯,需检测甲苯残留量,应不高于0.089%(通则0861)。
3.3.4纯度
3.3.4.1白蛋白检查
将供试品稀释至2%的蛋白质浓度,进行琼脂糖凝胶电泳分析(通则0541第三法),应不含或仅含痕量白蛋白迁移率的蛋白质成分。
3.3.4.2 F(ab')2含量
采用SDS-聚丙烯酰胺凝胶电泳法(通则0541第五法)测定,上样量约25μg,F(ab')2含量应不低于60%;IgG含量应不高于10%。
3.3.5抗体效价
抗五步蛇毒血清效价应不低于180U/ml(通则3511)。每瓶抗五步蛇毒血清装量应不低于标示量。
3.3.6无菌检查
依法检查(通则1101),应符合规定。
3.3.7热原检查
依法检查(通则1142),应符合规定。注射剂量按家兔体重每1kg注射3.0ml。
3.3.8异常毒性检查
依法检查(通则1141),应符合规定。
4保存、运输及有效期
于2~8℃避光保存和运输。自生产之日起,有效期为36个月。
5使用说明
应符合“生物制品包装规程”规定和批准的内容。

数据录入:ningjiajia     校对审核:chujun

(c)药标网 - 中国药典、兽药典质量标准在线查询(豫ICP备16032441号-1)